銀泰蓄電池:解讀YD/T799-2002標準(二)
銀泰蓄電池額定容量的滿足,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池的綜合性能,成為一般客戶最為關心的指標。在通信運營商那里,初驗和終驗的核心指標就是電池的額定容量,生產企業(yè)最重要的質量檢測也是考核電池的額定容量,且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往往還將額定容量做出一些盈余。在電池的結構設計確定之后,生產工藝的執(zhí)行程度左右著額定容量值的大小,有明顯影響的工序為:和膏、固化、極群焊接、配酸注液和化成。
1、在和膏工藝既定以后,過程中的次序、料量及均勻、溫度和時間都影響“膏”的化學性質,從而最終影響容量。
2、固化程序設定之后,固化室密閉程度和通風環(huán)節(jié)、過程連續(xù)和可能發(fā)生的連續(xù)中斷以及對連續(xù)中斷的評估都會對固化效果發(fā)生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容量。
3、活性物質的利用和有效的比表面積是決定電池容量最重要的一塊;極群焊接的質量直接影響極板的“參入”,虛焊或極耳氧化的處理不周都會直接影響電池容量。
4、配備硫酸溶液,其硫酸密度的測量及環(huán)境溫度的密度換算都是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它與注液量的準確與否一樣,最終在一定范圍內影響容量。
5、定期核對化成設備時間、電流、電壓的數(shù)據(jù)顯示是否準確很重要,它們關系到充入電量是否得到保證、電壓“峰值”是否得到保證、放電效果是否達到預期以及化成完成后電池電解液含量和充電末期電解液密度,這些,都會不同程度地影響電池額定容量。
YD/T799-2002標準 “5.8 容量”中要求:
“……10h率容量第一次循環(huán)不低于0.95C10,在第三次循環(huán)應達到C10;3h和1h率的容量應分別在第四次和五次以前達到……”。
這段條款除了字面上表達的要求外,還傳達了以下信息或提出了隱性要求:
1、閥控式密封鉛酸蓄電池的容量在使用初始期有一段上升階線,即應該在初始的循環(huán)中獲得額定容量的上升。
2、與規(guī)則一個次序,即大電流放電容量和小電流放電容量的證得必須體現(xiàn)大電流放電容量相對較難實現(xiàn),而不是相反。
筆者了解到,類似的要求可追溯到閥控鉛酸蓄電池問世以前的富液鉛酸蓄電池相關標準,以及現(xiàn)在正在實施的富液類鉛酸蓄電池相關標準。富液鉛酸蓄電池(或干荷電鉛酸蓄電池)的容量特性與此吻合,是由其結構特點所導致。其一,開口結構空氣很容易進入,污染松散型裝配極群中的負板,使一些表面被弱硫化,需通過多個循環(huán)來解除;其二,富液狀和非吸附式隔板導致電解液密度分層,限制電離子的傳輸,在產生微電池放電的同時硫化極板,削弱大電流放電能力,也需通過多個循環(huán)來解除。
而密閉的貧液的緊裝配結構的閥控鉛酸蓄電池具有如此容量特征,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兒。以“酸量控制容量”作為設計基礎輸入的閥控鉛酸蓄電池爭鋒相對于富液鉛酸蓄電池的“活物控制容量”設計,活物當量盈余電液當量的設計致使初始循環(huán)中額定容量上升特征源于事實上的“非完全化成工藝”, 將初始的循環(huán)變成了化成的持續(xù),在定量注入硫酸的控制下,進一步提高活性物質利用率,促成處在轉換邊緣的物質繼續(xù)轉換的同時增高充電末期電解液的密度,使之在初始循環(huán)期有一段明顯的容量上升階線。而“大電流放電容量和小電流放電容量的證得必須體現(xiàn)大電流放電容量相對較難實現(xiàn),而不是相反”的容量特征不再顯著,甚至相反,則是由于緊裝配下的隔板/極板緊貼和相對富液鉛酸蓄電池較高的電解液硫酸密度所導致,具體表現(xiàn)為大電流容量比小電流容量更容易達到,用技術進步在事實上修改了這項隱性的要求。
一個標準的制定,之前,總有行業(yè)歷史慣性的介入;之中,總有修改打算的伴隨;之后,總有不甚完善的遺憾。即使某些條款在制定過程中值得肯定的作出了結合市場因素的姿態(tài),卻很難考慮到當時尚未出現(xiàn)的技術進步,或很難認識到即將出現(xiàn)的技術進步。 筆者認為“隱性要求”之所以不切實際,在于尚未認識老式鉛酸電池與閥控鉛酸電池的根本差別,有待于在下一次的修訂中更正。
YD/T799-2002標準的“5.7”款是關于銀泰電池重量的要求。要求對電池重量上限做了規(guī)定,對電池重量下限未作規(guī)定。標準是在YD/T799-1996的基礎上修訂的,于2002年2月1日頒布并實施,主要的修訂活動是蓄電池原材料價格尚未上揚且相對穩(wěn)定的2001年下半年。該條款未對電池重量下限作出規(guī)定,其本意在于鼓勵閥控鉛酸蓄電池比能量的技術進步,卻忽略了在一定的重量范圍內決定蓄電池額定容量的是極板的比表面積,而非活性物質的絕對重量這一基本事實。當蓄電池原材料價格瘋長與蓄電池銷售價格不成比例的背景形成后,電池重量下限未作規(guī)定誘導了蓄電池市場向無序發(fā)展,復雜了市場經濟質量/價格的基本構架和模式,莫種程度上還停滯了鉛酸蓄電池的技術進步。這些都是修訂者當初始料未及的。
筆者認為,以尊重科學的名義給蓄電池重量做一個下限要求,同時也是對市場的尊重、對鉛酸蓄電池歷史的尊重、對社會的尊重。至于標準對蓄電池重量上限做了要求,其本意在于給廠家設一道技術門檻,別玩大容量電池刷小容量嘜頭以檢測通關的花樣。而一些合同相關重量的條款,主要是強調同批號產品的一致性,以考核生產廠家生產過程的控制,以此作為產品均衡性指標之一。因為,涂膏工序的控制和注液、化成工序的控制,直接影響產品電池的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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